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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运跨境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巴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恒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91民初2596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嘉运跨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经编大厦21层A-2103室(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陈思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巧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巴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23卓越时代广场A座海天路15-1号1306A。法定代表人:张志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兴,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航,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德恒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塘尾社区凤塘大道富源工业区A3栋101。法定代表人:张志飞被告:张志飞,男,彝族,1984年2月**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弥勒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嘉运跨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巴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恒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志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浙江嘉运跨境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嘉运跨境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58元,本院收取463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13918.5元。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王云人民陪审员李小芳人民陪审员刘燕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