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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丘喜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9财保1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418356W。法定代表人:郭秋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光,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月,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丘喜凤,女,汉族,1979年2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申请人:温小育,男,汉族,1972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丘喜凤、温小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丘喜凤、温小育价值人民币4679918.78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其名下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丘喜凤、温小育价值人民币4679918.7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崔俊花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诚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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