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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9财保1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2182A。法定代表人:余祥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光,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月,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3273E。法定代表人:陈嵘。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8773.05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8773.0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洪印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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