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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9财保1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22182A。法定代表人:余祥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光,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月,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43273E。法定代表人:陈嵘。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亚洲顺物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8773.05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然斯康波达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8773.0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洪印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