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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协议能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吗?

  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投资人在投资时,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只想获得投资收益,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在合伙投资协议约定不担风险只享收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此类条款会因违法而无效,投资人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合伙协议约定不但风险只享收益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最典型的特征是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一方只取得固定的收入,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则其性质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底条款,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当“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贷人(即融资人)应该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但只能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收取所得利益。

  因此,对投资人而言,是不能在投资人合同中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条款,即便约定了,也会因违法而无效。

  确有投资需求的,该怎样处理?

  倘若投资人确实向用手头上的空闲资金投资获利的,可以选择更稳健的投资方式,如签订借款协议,将钱借给融资人,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而不是签订投资人协议。

  又或者在合伙人内部约定承担盈亏的比例,对风险、收益等在内部进行明确约定,但合伙债务对外均按全部债务由每个合伙人分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了,投资人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而不要想着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在签订风险投资协议前,最好咨询专业经济纠纷律师,或者直接由律师代拟协议,尽可能剔除潜藏的法律风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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