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卓科案例 >>经济纠纷 >> 潘清寿、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详细内容

潘清寿、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1035号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亮信灯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协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9110L。法定代表人:陈国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兴,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航,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潘清寿,男,196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江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59767。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4906634T。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董事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鹏,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亮信灯饰(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清寿、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粤0310民初7691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989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5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4,331,298.26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亮信灯饰(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执行经过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亮信灯饰(深圳)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7691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25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4,331,298.2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勇安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雪


快速链接

Copyright 2014-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410、A1411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0755-83798855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