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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黄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财保120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郭秋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光,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月,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某,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20年10月21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67155.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内容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愿意在人民币1267155.78元范围内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10月2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67155.78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谷爱华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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