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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告知书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告知如下: 1、当事人起诉或者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诉讼材料。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不得提交伪造、变造虚假的诉讼材料。委托诉讼的,必须提交具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当事人本人签名、捺印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不得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 4、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诉讼代理人不得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5、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签署保证书,如实作证,不得作虚假证言。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6、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7、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不得哄闹、冲击法庭,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8、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应当按照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不得通过干扰司法活动的方式主张权利。 9、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不得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方式减损、弱化履行能力。 11、不得故意毁损、抢夺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不得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不得毁损、抢夺、扣押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证件;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以及不得进行其他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12、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和诚信义务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个人予以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予以5万元~1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将不诚信诉讼行为记录在案且报送当地征信中心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