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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须知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提供原件核对交复印件,1份):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原件); (2)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法定代表人亲临法院签名确认;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亲临法院签名); (3)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4)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6)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7)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8)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上一篇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下一篇诉前保全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