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卓科案例 >>涉外案例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详细内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执552号之三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兴业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418356W。负责人:郭秋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光,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妙婷,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金静,女,1976年11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8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816909.8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19)粤0304财保1989号案轮候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金静名下位于深圳市××区××楼××单元××房【不动产证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xx3号】。经查,上述房产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执503号案首先查封,本院已函请该院将上述房产交由本院处置。经协调,该法院已同意由本院处置上述房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5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静名下的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因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议价确定上述房产的处置价,本院经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网站(××)的“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定向询价,上述房产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53141元/㎡,市场总价分别为人民币10162684.84元。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房产市价查询结果。2020年11月20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上述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10162684.84元,竞买人林卫华(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7412684.84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产,现已付清拍卖款。2021年1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5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买受人林卫华所有。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上述拍卖款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79052.51元、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人民币2000元后,将执行款人民币11652513.2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收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交的参与分配函,在作出具体财产分配方案后,将处置剩余款项,拍卖款人民币5679119.08元暂予提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其确认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845号裁决已得到清偿,申请本院依法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845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79052.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款中扣除并依法上交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2845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审判长)马莹莹执行员(审判员)肖伟光执行员赵业雷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儒


快速链接

Copyright 2014-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410、A1411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0755-83798855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