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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清、祝芬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刑初1771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光清,男,1967年2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辩护人徐元珍,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祝芬,女,197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辩护人吴栓根,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光清、祝芬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宋巧仙人民陪审员周湘莉人民陪审员卢铭森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斯瑜书记员黄诗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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