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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与段某、深圳市中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5NE2W。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深圳市中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5448F。 法定代表人段某。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深圳市中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诗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