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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罗时良与王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3554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时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时良因与被上诉人王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王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罗时良向王亮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罗时良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亮与罗时良口头约定,罗时良将宝安区xxx路xxx号xxxx号公寓转让给王亮,并约定转让定金150000元。2019年5月18日,罗时良向王亮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王亮公寓转让定金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注:转让公寓为宝安区xxx路xxx号xxxx号。2019年6月1日前三清转让给王亮再办理转让手续。”2019年5月18日,王亮向罗时良转账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罗时良辩称转让公寓是因王亮不想租赁而宣告终止,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王亮与罗时良对转让公寓一事进行磋商并达成约定,将公寓在2019年6月1日前三清转让给王亮并办理转让手续,为保障约定履行,罗时良收取王亮定金150000元。现罗时良将公寓转租他人,并且经王亮催告不予退还定金,已构成违约,故王亮主张罗时良双倍返还定金,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罗时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亮双倍定金300000元。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罗时良承担。
上诉人诉求
罗时良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由王亮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本案中王亮主张罗时良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路xx号、xxx号公寓转让给第三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本案中,在罗时良与王亮签订的《收条》之前,罗时良只是承租人。而在2019年6月1日前,王亮口头表示不想租赁公寓,因此,罗时良并未出现违约,罗时良有权没收王亮的15万定金。综上所述,罗时良认为,一审法院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
王亮辩称,1、罗时良出具给王亮的《收条》可以证实罗时良将涉案的房屋转让给王亮,从而收取了王亮15万元的定金。而王亮与罗时良的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因其他人出了更高的价格,罗时良遂违反约定又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别人,从而无法向王亮交付,迄今为止王亮都没有拿到该房屋。因此,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2、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王亮一直想要该房屋,但罗时良将该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已经造成房屋无法交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罗时良没收王亮15万元的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王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公寓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并由王亮向罗时良交纳定金15万元,后转让协议未实际履行。王亮主张罗时良违约并将公寓另租他人;罗时良则上诉称系因王亮不愿继续受让公寓导致。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一方面,王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反映双方就双倍赔偿定金事宜进行多次协商,罗时良均以没有钱、正在凑钱等理由推脱,未在沟通过程中抗辩称其不存在违约。罗时良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虽然不予确认,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另一方面,罗时良对其主张未进行举证。结合双方一审庭审陈述并综合举证情况,本院对王亮的主张予以采信。罗时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罗时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俞红审判员吴春泷审判员邓媛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愉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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